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仁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金屬火炮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7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金屬火炮1支係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7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扣案之金屬火炮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4年12月11日刑理字第1146131935號鑑定書在卷可佐,故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