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柄逸
NAMMUEANG AREEYA即莉亞 泰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附表編號4-5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柄逸、NAMMUEANG AREEYA即莉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46號判處罪刑確定,而扣案被告2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惟未經該案判決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46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2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機關鑑驗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足憑,且無證據證明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物得與殘留之毒品析離,應視同毒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4-5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重量 證據 保管字號 1 含第二級毒品(現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殘渣菸彈1顆 驗前毛重4.39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5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 字第512號卷第25-26頁 ) 114年度保管字第1354號 2 含第二級毒品(現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殘渣菸彈1顆 驗前毛重4.599公克 3 含第二級毒 品(現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殘渣菸彈1顆 驗前毛重4.604公克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4.086公克 114年度安保字第384號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534公克 6 含第二級毒 品(現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殘渣菸彈1顆 驗前毛重4.95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5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512號卷第24頁) 114年度保管字第13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