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欣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6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菸彈貳顆(驗餘毛重九點九六四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欣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80號、第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菸彈2顆(檢驗後毛重共計為9.964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聲請意旨漏載此部分)成分,有該局民國114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739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之與包裝袋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從而,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