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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鴻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2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驗餘淨重分別為零公克、零點零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23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劉鴻毅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其中一包檢驗後檢體用罄、另一包驗餘淨重0.011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因無重複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67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劉鴻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查核屬實。

(二)本案查扣之結晶2包,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檢體用罄、0.011公克等情,有該醫院114年1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6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上開結晶2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