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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姿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113年度偵字第258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伍零公克、零點壹陸零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姿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113年度偵字第25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50、0.160公克)及吸食器1組均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2482號、113年度偵字第2589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分別為0.260、0.175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250、0.160公克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未用罄之扣案毒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均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後,呈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節,有前開鑑定書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沾附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與所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