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定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定德因所使用之車身號碼OOOOOOOOOOOOOOOOO號自用小客車之原始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因故無法使用,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中某社團,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隨後即將該2面車牌懸掛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之前、後方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此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本案扣案之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被告向他人購買之偽造車牌,並經被告懸掛使用等情,業據被告陳述在卷,足徵上開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生及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