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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建仁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13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仁犯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339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

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4月2日北遞移字第1130100760號函、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件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淨重 1 法式醬鵝肝 20PCE 0.6公斤 2 醬鵝肝 20PCE 0.56公斤 3 麻醬熟雞蛋 20PCE 1.152公斤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