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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怡芳

徐信益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之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聲請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芳、徐信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3 日【附件】聲請書(含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5年度聲沒字第400號被 告 林怡芳 年籍詳卷

徐信益 年籍詳卷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林怡芳、徐信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如附表二扣案之物品,經送鑑定結果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優拉台灣公司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佐,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表一:

編號 商標審定號 商標名稱 指定使用之商品 註冊公告日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817701 JOOLA 各種球鞋、運動鞋、夾克、運動裝、T恤、襯衫、運動帽、襪子、運動襪、短褲及運動褲等商品 87年10月16日 117年9月15日 德商.祝瑞桌球有限責任公司 2 00000000 JOOLA TRINITY 「」 各種套裝、褲子、外套、上衣、鞋、帽子及襪子等商品 109年10月16日 119年10月15日 美商.里德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 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扣押物品 1 112年6月7日14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9樓之2「我愛桌球工坊」 JOOLA褲子23件、JOOLA衣服17件、JOOLA毛巾1件、JOOLA鞋子5雙 2 112年6月7日14時2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號2樓弘仁公司 JOOLA鞋墊1273 件、JOOLA毛巾44件、JOOLA乒乓球拍套59件、JOOLA鞋子1雙、JOOLA外套2件、JOOLA褲子2件、JOOLA小球拍吊飾674件、JOOLA包裝袋3323件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