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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麗美

葉美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之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共肆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麗美、葉美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610、28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4個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沒收告訴人曹意慈購買之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1個、告訴人謝瑩橙購買之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3個,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附件】聲請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5年度聲沒字第397號被 告 王麗美 年籍詳卷

葉美玲 年籍詳卷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王麗美、葉美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610、28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CHANEL」包包4個,經送鑑定結果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佐,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郭 俊 男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