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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怡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怡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表、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在卷供參,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附表: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指定商品 扣得物品 1 商標00000000 UA Logo 121年3月15日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防風夾克、衣服等物 外套57件 2 商標00000000 UNDER ARMOUR(in block letters) 121年3月15日 3 商標00000000 HEATGEAR 114年11月30日 4 商標00000000 adidas & 3-stripe device 121年10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告訴人) 衣服等 T恤衫3件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