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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7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如附表扣案之物品,經送鑑定結果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7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附卷足憑,堪認前揭物品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指定商品 扣得物品 備註 1 商標00000000 adidas & 3-stripe device 121年10月31日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⑴衣服22件 ⑵長褲30件 提告 2 商標00000000 THE NORTH FACE 115年7月31日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衣服 ⑴上衣8件 ⑵長褲9件 未提告 3 商標00000000 THE NORTH FACE 115年8月31日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