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子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移動電源柒佰零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子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Apple」之移動電源702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7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仿冒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Apple」之移動電源702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表、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5年11月4日函附鑑定報告,扣案仿冒「Apple」移動電源翻拍照片在卷供參,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