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彥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442號、第491號、第5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K編號1②」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依托咪酯煙彈貳粒,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K編號1①、編號2及3」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意旨如附件(即聲請書)所示。
二、被告陳彥蓉前因下列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5年7月27日執行完畢將被告釋放,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5年7月30日,以「115年度毒偵字第442號、第491號、第592號、第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先為敘明。又該等施用毒品等案件,情形其中有如下:被告陳彥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228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日釋放,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4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01號、第402號、第403號、第40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01號、第1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1.於114年8月19日17時許,在臺南市某公園,以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8月20日3時5分,警方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2.於114年10月8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00○0號,以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10月8日19時59分,警方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3.於114年9月3日22時3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某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9月3日22時35分許,警方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
三、被告若同時持有多種第二級毒品,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其中一種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他種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仍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K編號1②」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煙彈,經送鑑定均檢出含第2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K相關編號所示),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五、本件扣案如「附表K編號1①、編號2及3」所示之等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各該施用、持有第2級毒品之物(詳如附表K相關編號所示),本件單獨聲請法院宣告將該等物品予以沒收,依照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亦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解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附表K:
編號 移送機關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案物 1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14年8月20日2時許 嘉義市○區○○路00號前 ①電子加熱棒2支、液劑1罐(115年度保管字第451號) ②甲基安非他命1包、依托咪酯煙彈2粒(115年度安保字第152號) 1.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國114年8月2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嘉市警一偵字第1140705619號卷第31頁)。 2.臺南地檢署115年度保管字第451號(臺南地檢署115年度毒偵字第442號卷第2頁)、115年度安保字第152號(臺南地檢署115年度毒偵字第442號卷第10頁)。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民國114年8月20日之被告陳彥蓉警詢筆錄(嘉市警一偵字第1140705619號卷第3頁)。 4.上開液劑1罐(115年度保管字第451號):未檢出毒品成分,餘樣量淨重:209.3540g(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9月18日「編號:欣毒性5826D048」成分鑑定報告書;臺南地檢署115年度毒偵字第442號卷第7頁,115年度毒偵字第1183號卷第38頁)。 5.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115年度安保字第152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餘樣量淨重:0.2506g(同編號4之成分鑑定報告書)。 6.上開依托咪酯煙彈2粒(115年度安保字第152號):菸彈,取1顆檢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實驗室編號:5826D049(同編號4之成分鑑定報告書)。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114年10月8日17時38分許 臺南市○○區○○00○0號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注射針筒2支、依托咪酯空彈倉3個(115年度保管字572號)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國114年10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南市警刑大偵六字第1150006546號卷第51頁)。 2.臺南地檢署115年度保管字第572號(臺南地檢署115年度毒偵字第491號卷第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國114年10月8日之被告陳彥蓉警詢筆錄(南市警刑大偵六字第1150006546號卷第9頁)。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114年9月3日21時50分許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七路與東橋十街路口 電子菸1組(殘渣菸彈1顆,含主機1組)、殘渣菸彈1顆(115年度保管字657號)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民國114年9月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南市警永偵字第1141054378號卷第17頁)。 2.臺南地檢署115年度保管字657號(臺南地檢署115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國114年9月4日之被告陳彥蓉警詢筆錄(南市警永偵字第1141054378號卷第5頁)。 4.上開電子菸1組(殘渣菸彈1顆,含主機1組,檢驗前毛重22.957公克)、殘渣菸彈1顆(檢驗前毛重5.265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4年10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9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地檢署115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6頁)。◎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5年度聲沒字第484號被 告 陳彥蓉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附表所示移送機關員警分別於附表所示查獲時間、地點,查獲被告陳彥蓉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嗣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查,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依托咪酯煙彈2粒、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另附表所示其餘扣案物則係被告所有且係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就附表所示扣押物,分別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齡慧附表:
編號 移送機關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案物 1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14年8月20日2時許 嘉義市○區○○路00號前 ①電子加熱棒2支、液劑1罐(115年度保管字第451號) ②甲基安非他命1包、依托咪酯煙彈2粒(115年度安保字第152號)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114年10月8日17時38分許 臺南市○○區○○00○0號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注射針筒2支、依托咪酯空彈倉3個(115年度保管字572號)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114年9月3日21時50分許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七路與東橋十街路口 電子菸1組(殘渣菸彈1顆,含主機1組)、殘渣菸彈1顆(115年度保管字6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