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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怡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06號、115年度聲沒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君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供參,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1 仿冒「babycinnamon(Device) 」、「HELLO KITTY 及圖」、「ポムポムプリン圖/POMPOMPURIN」、「KUROMI&Device」、「MY MELODY&Device」、「Little Twin Stars及圖」商標之拼圖 16盒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