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征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1對31對拷機、外接式燒錄機1台、外接式硬碟1顆、隨身碟5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865號被告柯征男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1對31對拷機、外接式燒錄機1台、外接式硬碟1顆、隨身碟5顆,係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固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等情,有本院115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案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1對31對拷機、外接式燒錄機1台、外接式硬碟1顆、隨身碟5顆,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復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一公司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辨識證明書在卷可憑。本件因有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