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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貴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電子菸彈參顆,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吸食器肆組,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子菸彈3顆、吸食器4組,分別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及屬於被告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分別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第97號、第98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31號、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電子菸彈3顆(編號4-2、4-3、4-4,檢驗前毛重分別為4.653公克、4.807公克、3.332公克),均經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核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吸食器4組,係屬於被告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電子菸彈3顆及宣告沒收扣案吸食器4組,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