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子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114年度執他字第3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鐵碗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洋前因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鐵碗1個,為被告犯上開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定。又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家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上開判決各一份附卷可參。又扣案鐵碗1個,係被告所有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鐵碗照片等件可佐,堪認屬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