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UR KHASANAH(中文姓名:尤亞,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偵字第9397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紙菸壹仟壹佰陸拾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次按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乃該法所稱之私菸、私酒。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開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已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NUR KHASANAH(尤亞)因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
入私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3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紙菸1,160支係被告自印尼非法輸入之私菸,
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查獲扣案乙情,則有查驗照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考,自屬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依同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屬刑事特別法規範之專科沒收之物。
㈢從而,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