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偉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印有「POLO RALPH LAUREN」商標圖案之襯衫5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9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襯衫5件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981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印有「POLO RALPH
LAUREN」商標圖案之襯衫5件,經鑑定結果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商品辨識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物品照片附卷足憑,堪認前揭物品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