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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坤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尊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6日現金儲值收據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坤成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予更正)114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判決有罪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34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本案遭查扣之現金儲值收據1張,係供被告為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賴坤成於民國113年9月6日9時10分許,持偽造之收據,

在臺南市○○區○○○000○00號統一超商,向告訴人陳健明訛詐收取新臺幣540萬元,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撤銷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於114年7月22日確定在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針對同一案件認為曾經判決確定,故於114年8月4日以114年度偵字第2434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屬實。

㈡本案所查扣之偽造「尊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6日現

金儲值收據1張,係被告於取款過程中,交付予告訴人收執,以為取信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30601489號卷第302至303頁),且有上開現金儲值收據翻拍照片1張附卷可稽,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儲值收據1張,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收據上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因上開偽造之收據已諭知沒收而包含在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