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郁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布拜里」商標之包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林郁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2
86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仿冒「布拜里」商標之包包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㈡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5年度聲沒字第319號被 告 林郁婷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2867號被告林郁婷違反商標法案件,所涉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2月14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經警查扣仿冒布拜里包包1件,為被告所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檢察官 高 振 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