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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國鄉第 三 人 王筱亭 (即王國鄉之繼承人)

王智寬 (即王國鄉之繼承人)

王仁凱 (即王國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鄉前因犯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38號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被告自動繳回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並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就已死亡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為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雖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其等繼承人所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法院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從一併或附隨於本案訴訟裁判,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第七編之二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換言之,犯罪行為人因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時「財產所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於此情形,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自非屬刑法第38條第3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之範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3項(修正後之現行規定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固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如其賄賂已交付與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修正後之現行規定為刑法第143條),其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修正後之現行刑法已刪除此項規定,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沒收章節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自應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追徵。其對向共犯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倘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上揭已交付予對向共犯之賄賂,亦應由檢察官依同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對該對向共犯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至刑法第143條於107年5月23日修正後,刪除第2項關於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規定,一體適用刑法總則編沒收之相關規定。準此,有投票權之人已收受賄賂後,其所收受之賄賂,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以下(105年7月1日施行)沒收之規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投票受賄罪嫌,經聲請人處分緩起訴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被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涉犯妨害投票罪嫌所收受之賄賂,經本院職權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沒字第5120號全卷確認無誤,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業於109年7月3日死亡,其繳回之賄賂財物因繼承而歸屬其子女即第三人王筱亭、王智寬、王仁凱所有等情,有被告親等關聯(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對被告之上開繼承人等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附表】編號 被告 犯罪所得 備註 1 王國鄉 葡萄籽油1瓶、美樂家潤膚乳1瓶、亞洛伊純植沐浴膠1瓶、清潔劑12倍濃縮1瓶 聲沒卷第7頁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