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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佩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8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自101年7月1日施行,揆諸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準此,違反商標法案件中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之規定,如沒收之物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情形,則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認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有礙取締仿冒成效,為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並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令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李佩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8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仿冒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佐,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編號 品名商標 數量 侵害商標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1 GUCCI圖樣包包 28件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16年8月31日 2 GUCCI圖樣飾品 1件 3 CHANEL圖樣包包 1件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9月30日 4 CHLOE圖樣香水 44瓶 00000000 法商蔻依合股公司 121年2月29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634號被 告 李佩怡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規定即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且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得單獨聲請沒收規定之適用。

二、查被告李佩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8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結果確認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公司商標之商品,有扣案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含商標註冊資料及授權委任狀)等資料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核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檢 察 官 郭 俊 男附表編號 品名商標 數量 侵害商標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1 GUCCI圖樣包包 28件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16年8月31日 2 GUCCI圖樣飾品 1件 3 CHANEL圖樣包包 1件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9月30日 4 CHLOE圖樣香水 44瓶 00000000 法商蔻依合股公司 121年2月29日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