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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薛仁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78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BACTINE MAX」多合一清潔噴霧伍拾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仁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8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BACTINE MAX」多合一清潔噴霧50瓶屬未經核准而輸入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薛仁智未經核准委請不知情友人代為擅自輸入「BACTIN

E MAX」多合一清潔噴霧50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829為緩起訴處分,而該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經撤銷,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二)而扣案之「BACTINE MAX」多合一清潔噴霧50瓶,含有「BENZALKONIUM CI」、「LIDOCAINE HCL」等成分,該物品屬藥事法所規範列管之藥品,需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在卷可參(詳見航中防字第11352544400號警卷第10至11頁),且上開物品未經許可輸入一節,業據被告偵訊時供稱明確(詳見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829號偵卷第22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應列管之禁藥,且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無事證證明業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