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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雅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109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45號、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2所示之毒品(含附表編號1、6-18、21-27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109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32所示之毒品,均為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2-109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編號1-32所示之物,經送如附表編號1-32所示之鑑定機關鑑驗結果確含如附表編號1-32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32所示之證據足憑,且無證據證明如附表編號2-5、19-20、28-32所示之物得與殘留之毒品析離,應視同毒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1、6-18、21-27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另扣案附表編號33所示之物均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見南市警二偵字第1140395500號卷第5頁、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702921號卷第6頁)供承在卷,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重量 證據 保管字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17.69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56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卷第7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893號 2 含第二級毒 品(現改列 為第一級毒 品)異丙帕酯、依托咪 酯成分菸彈 1顆 驗餘毛重5.212公克 3 含第二級毒 品(現改列 為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 酯成分殘渣菸彈1顆 驗前毛重4.746公克 114年度安保字第3092號 4 含第二級毒 品(現改列 為第一級毒 品)異丙帕酯成分菸彈 1顆 驗餘毛重5.29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5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卷第10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654號 5 含第二級毒 品(現改列 為第一級毒 品)異丙帕酯成分菸彈 1顆 驗餘毛重5.167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3.61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2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卷第13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736號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3.573公克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962公克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7.12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8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8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卷第16-18頁) 115年度安保字第58號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4.837公克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2.796公克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1.178公克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825公克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1.068公克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769公克 1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342公克 1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411公克 1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後檢體用罄 19 含第二級毒 品(現改列 為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 酯成分菸彈1顆 驗餘毛重5.906公克 20 含第二級毒 品(現改列 為第一級毒 品)依托咪 酯成分菸彈1顆 驗餘毛重5.23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8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卷第20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759號 2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1.10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9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卷第23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130號 2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1.451公克 2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2.652公克 2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後檢體用罄 2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07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2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聲沒字第369號卷第27-28頁) 113年度安保字第796號 2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202公克 2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347公克 28 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1個 113年度保管字第2623號 29 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1個 30 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玻璃球吸食器1組 31 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玻璃球吸食器1組 32 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玻璃球吸食器1組 33 吸食器4組 114年度保管字第381、2833號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