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包玲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商標之無線耳機柒拾貳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包玲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26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仿冒審定字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之無線耳機72個,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㈡、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