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明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明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為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等撤回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偵字第9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及所生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翰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辨識證明書、智慧財產權聲明書、蝦皮賣場商品網頁列印資料、交易明細紀錄;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辨識證明書;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辨識證明書、著作權聲明書;蝦皮帳號「pp63pp」IP登入位址及使用者資料、提領紀錄、收款帳戶;蝦皮帳號「chenflower40」申登資訊、提領明細、購證商品寄件資料等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侵害著作權所用及所生之物。從而,本件對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鈞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附表編號 光碟名稱 數量 1 盜版題庫光碟 1片 2 111上國小五、六年級題庫(南一版)光碟 1片 3 113學年度上學期翰林版國中合科題庫光碟 1片 4 扣案筆記型電腦內之電磁紀錄 5個電子檔案(警卷第102頁所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