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馨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馨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預備供犯罪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689號被 告 黃馨平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訂。另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黃馨平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38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1月5日緩起訴期滿,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鑑定係屬侵害我國商標註冊圖樣之仿冒商品無訛(審定字號詳如附表),此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憑,依上述商標法之規定自均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件) 商標審定號 1 Hello Kitty紅包袋 30件 00000000 2 Hello Kitty布貼 6件 00000000 3 Hello Kitty便條紙 360件 00000000 4 Hello Kitty鑰匙圈 2件 00000000 5 GUDETAMA便條紙 470件 00000000 6 GUDETAMA布貼 12件 00000000 7 GUDETAMA貼紙 10件 00000000 8 Little Twin Stars布貼 30件 00000000 9 Little Twin Stars鑰匙圈 10件 00000000 10 BabyCinnamon布貼 8件 00000000 11 BabyCinnamon便條紙 585件 00000000 12 BabyCinnamon貼紙 8件 00000000 13 My Melody布貼 35件 00000000 14 My Melody袋子 2件 00000000 15 Pompompurin便條紙 405件 00000000 16 Pompompurin貼紙 10件 00000000 17 Pompompurin袋子 2件 00000000 18 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貼紙 6530件 00000000 19 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便條紙 390件 00000000 20 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袋子 3件 00000000 21 櫻桃小丸子別針 9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