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本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戈那瑞林」伍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1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戈那瑞林」5盒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13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亦業已屆滿,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扣案「戈那瑞林」5盒係被告未經許可擅自進口輸入,而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之動物用禁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明確,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若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