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涵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9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寵物飼料拾罐(淨重伍公斤;內含水飛薊等植物種子)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涵茹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9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寵物飼料10罐(淨重5公斤;內含水飛薊等植物種子),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植物種子,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9月30日北遞移字第1130101224號函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16張等在卷可佐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為得沒收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