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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木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0號、114度毒偵字第2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吸食器1組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0號卷第27頁、114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卷第48頁),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指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移送機關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案物 入庫編號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114年4月16日22時59分 臺南市○○區○○○路0號前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114年度保管字第2525號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114年8月21日23時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旁空地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2.196公克、0.576公克) 115年度安保字第12號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5年度聲沒字第75號被 告 周木成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附表所示移送機關員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嗣被告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8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之毒品,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可佐,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就上開扣案物,分別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之。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 齡 慧附表:

編號 移送機關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扣案物 入庫編號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114年4月16日22時59分 臺南市○○區○○○路0號前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114年度保管字第2525號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114年8月21日23時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旁空地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後淨重2.196公克、0.576公克) 115年度安保字第12號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