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季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439元及印有「Hello Kitty」商標圖案之碗盤伍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6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39元及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碗盤5件,係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及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6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印有「Hello Kitty」商標圖案之碗盤5件(原扣得6件,已沒收1件),經鑑定結果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附卷足憑,堪認前揭物品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至扣案之439元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