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川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毒偵字第2275號,114年度聲沒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732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均沒收銷燬。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4支組均沒收。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主文第1項所示物品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
主文第2項所示物品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