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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被 告 魏向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向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7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7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及鑑定證明書在卷供參,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1 仿冒「Monogram)(bi-colored」商標之耳環 1副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