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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宣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6、1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宣銘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為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218、1511、1512、1749、1750、2043、2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違禁物及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6份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正丙帕酯、依托咪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認係在另案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應為該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於114年11月8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218、1511、1512、1749、17

50、2043、2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17

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核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6、18所示之物,雖未

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然均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114毒偵1512卷第21頁反面、114毒偵2044卷第22至23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為得沒收之物。且本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乃因為另案執行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法律上原因所致,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自屬有據。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駁回部分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

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送鑑驗結果固檢出如附表編號1

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有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然依上開鑑定書記載,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未逾5公克,且依卷存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故僅屬行政不法,無從認定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依上開規定,應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毓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檢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偵查案號 1 菸捲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檢驗後毛重0.58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3日南市凱醫驗字第937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右列偵卷第25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液體2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檢驗後毛重各8.607公克、4.75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3日南市凱醫驗字第939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右列偵卷第33至34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 4 電子菸菸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檢驗後毛重5.937公克。 5 電子菸殘渣菸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 6 毒品吸食器1批 未送鑑驗 7 白色結晶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1.611公克、1.54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8月27日南市凱醫驗字第956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右列偵卷第30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 8 電子菸菸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檢驗後毛重5.255公克。 9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 咖啡包1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10包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98公克;另1包推估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2月15日南市凱醫驗字第976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右列偵卷第15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 11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1公克。 12 白色結晶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1.612公克、1.37公克、0.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9月11日南市凱醫驗字第962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右列偵卷第30至31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 13 電子菸菸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檢驗後毛重5.604公克。 14 菸油1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檢驗後毛重4.819公克。 15 塑膠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6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1.38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8月27日南市凱醫驗字第956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右列偵卷第29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 17 電子菸菸彈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檢驗後毛重5.04公克。 18 吸食器1個 未送鑑驗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