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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君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君毅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之菸彈1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子菸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5年2月23日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467號、第1581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之菸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75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查獲警局、時間與地點 1 菸彈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檢驗前毛重5.745公克、檢驗後毛重5.505公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114年4月24日4時57分、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2 電子菸吸食器1支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