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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被 告 許家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鑰匙圈59件及玩偶2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蠟筆小新」鑰匙圈59件、玩偶2件等物品,經送鑑定結果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等在卷可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且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上開案件扣得之「蠟筆小新」鑰匙圈59件及玩偶2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憑,堪認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