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宣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毒偵字第1603、2169、2541號,115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扣案之大麻渣1包以及含大麻渣之菸彈2顆(二者合計淨重97.4公克)、大麻菸油1顆(淨重0.66公克)、大麻吸食器濾嘴1支(驗出大麻成分者)、大麻殘餘罐1罐,均沒收銷燬。
二、扣案之霧化器2個、研磨器2個、大麻成熟莖1罐、大麻吸食器濾嘴2支、大麻殘餘罐1罐、大麻吸食煙管1支、電子磅秤1個、大麻打錠器1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主文第1項所示物品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
主文第2項所示物品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