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庭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胡名勛」署押壹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庭寬涉嫌偽造文書等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在扣案之派車單上偽造署押,因係偽造,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偽造文書之行為地在臺南市,係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軍偵字第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派車單上之「胡名勛」署押1枚,係未經證人胡名勛同意,由被告偽造,並持以行使派遣軍車等情,業據被告林庭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簡秝豈、郭昱誠、胡名勛、黃士修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法紀調查結案報告、臺南憲兵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資佐證,並有派車單1份、變造派車單流程截圖在卷可參。故扣案如派車單上之「胡名勛」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幸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