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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交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傳吉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705號、115年度偵字第513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鄭傳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年9月。

事 實

一、鄭傳吉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5時至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W Music BAR飲用啤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8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起訴書誤載為240號,應予更正)前,因酒後駕駛車輛,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降低,又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逕行撞擊站立於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垃圾車)後方之值勤清潔人員陳柔秀,致陳柔秀因下半身粉碎性骨折、多重性外傷當場死亡。嗣警接獲報案到場,對鄭傳吉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114年12月16日8時34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

二、案經A10、A02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引用之證據(詳如附件所示)均係由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並經本院裁定具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且經合法調查(雙方於本院審理時播放之錄影、錄音均經國民法官法庭當庭勘驗,並核與所提出之譯文相符),先予指明。

二、本案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均不爭執,並有前述證據可以佐證,所以被告的犯行應認定為真實。

三、論罪:核被告的行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四、量刑:國民法官法庭握有法槌,必須在「生命無價的尊嚴」與「被告真誠悔改的善念」之間,找出一條客觀、理性,卻又帶著人性溫度的界線。審酌附件所示的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科刑辯論的主張,還有被害人家屬表示的意見,認為量刑上應予考量的因素說明如下:

㈠、依照被告的過往品行與智識程度,並依其所述,以往飲酒後都會叫代駕返家,且證據顯示案發當晚被告與友人輾轉多處飲酒,於前階段移動過程確有使用代駕,可見被告對於酒後不得駕車具有充分認知。但其於清晨抵達酒吧後已因疲憊與不勝酒力而昏睡,竟然仍於遭友人喚醒後繼續飲酒。依照酒吧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告於駕車上路前,意識清楚,無須他人攙扶,並與友人在車旁談話,可見被告當時足以判斷有多種方式能避免酒後駕車,例如搭乘友人車輛、再次叫代駕或計程車、步行返回僅有1、2分鐘車程的住處,甚至暫時留在原地休息。被告並非不得已或毫無選擇,而是在具有選擇空間之情況下,仍決定自行駕駛車輛上路,當被告手握方向盤那一刻起,形同將自己還有公眾的安全,置於俄羅斯輪盤豪賭中,公然挑戰社會公益及法紀。

㈡、案發時正逢上班、上學時段,人車往來通行頻繁,被告酒測值近法定標準4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仍駕駛賓士自用小客車,在視線正常、未有任何障礙物的情況下,竟然高速行駛、無端偏離原車道,毫無煞車或閃避即猛烈撞上暫停在慢車道上,有開啟警示燈、後方並擺放三角錐的大型垃圾車,當時被害人正站在垃圾車後方執行垃圾清運,在毫無防備下突然遭受巨大的撞擊,下半身粉碎性骨折、支離破碎,雙小腿截斷,多重外傷甚至臟器外露、血肉噴飛,當場死亡。被告所駕駛的賓士車頭揉爛隆起,與垃圾車的鋼骨緊密卡死、無從分離,那是鋼鐵與血肉最殘酷的結合,宛如人間煉獄。為了給被害者最後的尊嚴,耗費5組禮儀修復師接力近24個小時不斷地處理,才勉強拼湊遺體,完成後事。如此慘烈的景象,對死者尊嚴是極大的踐踏。

㈢、事故發生之後,導致市區道路單向封鎖長達數小時,出動大量警力、救護以及消防人員,並影響當日原訂的垃圾清運計畫。案發後更有清潔人員因擔心執勤時面臨如同本案的意外事故風險,選擇直接離職,對於社會所生的危害非輕。

㈣、被害人自幼成長於勞動階級的不富裕家庭,因雙親忙於工作,主要由奶奶照顧。被害人生性開朗、體貼,跟隨男友從事清運工作,清晨6點即開始工作至中午,再趁隙前往探視奶奶,下午另前往飲料店工作至晚上9點。被害人成日早出晚歸,兼職2份工作,清潔隊的工作每月更僅有4天的休假,如此的勤奮就是為了分擔雙親肩頭上的經濟負荷,以及和男友共築未來。安分守己、努力謀生、孝順貼心、扮演城市無名英雄的被害人,卻因被告的成夜飲酒、貪圖方便而致正值青春、寶貴的人生戛然而止,被告一念之間的自私選擇,剝奪被害人未來美好人生的無數可能。深愛著被害人的爸媽以及妹妹再也無法共享天倫之樂,手足之間打鬧的場景只能從照片中回憶及思念,半年過去了,家人僅能以被害人「出國工作」的理由瞞騙奶奶,奶奶不知道已無法再獲得引以為傲孫女的問候及陪伴。被害人母親更於審理中陳述「她是我的第一個女兒,我從懷孕到生她,我是非常非常的開心。23年前我很開心地去戶政事務所幫她入戶籍,23年以後我親自去幫她除戶,我到現在還很捨不得我這個女兒。」母親最大的願望是看見她洋溢著幸福的笑容披上白紗,然而等來的卻是自己的女兒被蓋上白布,血肉模糊的躺在垃圾車旁,已經永遠失去了生命,變成冰冷的遺體。這不只是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慟,更是一個母親與女兒從此天人永隔的傷心欲絕,永遠被囚禁在悲傷中。此外,被害人男友A01身為垃圾車司機,於事故發生時親眼目睹女友遭撞擊之過程。從相關影像及資料中,可以感受到其當下之慌亂、無助與痛苦,放聲崩潰大哭,即使事隔至今,仍深受創傷影響,並持續背負將女友介紹至清潔工作環境之自責與愧疚。

㈤、被告已婚,與妻兒同住,兒子已經開始工作,女兒在台北讀大學,今年將升上大二,女兒學費來源為就學貸款,被告自述107年自穩定的科技公司離職後,歷經投資失利、被熟識的朋友騙取錢財,即使與妻子共同經營香酥鴨店,每月約有

4、5萬盈餘可維持基本生計,仍將妻子名下的房產抵押二胎借貸,導致生活陷入以債養債的經濟困境,以致案發前已有超過200萬的債務尚未清償,這讓我們看見了一個被債務追著跑、承受極大財務槓桿壓力的中年男子,這種長期的財務焦慮可能會讓人喪失判斷力,顯現出他遇到壓力與衝突時,往往思慮不周、缺乏理性的自制力。

㈥、被告於事故後在救護車上一再堅稱有找代駕,否認駕駛行為,拒絕在酒測單上簽名、質疑警方之執法,並於初次筆錄中有表示不記得駕車及撞擊經過,雖然此部分與客觀證據不符,但考量酒精作用及重大事故撞擊後,確有可能造成記憶缺損或認知偏差之情形,難以認為被告是蓄意規避責任。被告自清醒後即自認行為造成之後果,配合調查,使案件事實得以迅速釐清,節省司法資源,並考量被告並無酒後駕車前科、案發前確實有使用代駕的紀錄,此部分應作為有利於被告量刑參考。

㈦、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雖遭受羈押迄今,惟偵查中已自行委任律師,未受禁止接見,可自由通信,但直至審理程序中方首次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且至今未就所致損害賠償分毫,僅表示願將獄中工作所得作為賠償金,若服刑完畢會再努力工作分期賠付被害人家屬。然而,考量被告今年已經48歲,在面臨長期徒刑出獄後,縱然以體能極限奮力工作,賠償計畫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清單」。被告雖然在法庭上表現出悔意,但他彌補遺憾的能力在現實面前顯得極其匱乏。考量被告一再傳達想用餘生勞動去贖罪,日後會積極參與公益,願意在法律裡留給他一道實踐的微小縫隙,用此生盡其所能地向被害人家屬贖罪,並以實際行動承擔應盡之責,盼被告能在未來的鐵窗日子裡,不忘今日在庭上流下的悔恨眼淚。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愷昕偵查起訴,檢察官A05、A07、A06、A08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法 官 廖建瑋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附件、聲請調查之證據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一、被告 A11於114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114年12月16日、115年1月30日偵訊筆錄 二、證人 ⑴A10於114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114年12月16日偵訊筆錄、115年1月2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⑵A02於114年12月16日偵訊筆錄、115年1月2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⑶A01於114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詢問筆錄 ⑷林大正於114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 ⑸陳士傑於114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 ⑹楊嘉傑於114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 ⑴114年12月16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⑵114年12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值勤中心受理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 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12月16日勘驗筆錄 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暨所附相驗照片 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相驗結果暨所附相驗照片 ⑺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被告A11) ⑻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被害人陳柔秀) 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⑿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⒁「輔7-507-N3.XLS」垃圾車停留點、時間一覽表 ⒂被告自W MUSIC BAR至案發地點行車路線GOOGLE地圖 ⒃證人楊嘉傑提供之被告通訊軟體LINE叫車紀錄 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⒅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 ⒆115年2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 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暨鑑定人結文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現場勘察照片 W MUSIC BAR店內、店門口及該店至案發地點沿路路口監視器畫面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照片 W MUSIC BAR店內場景照片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 W BAR店內監視器畫面 W BAR店門口監視器畫面 員警密錄器影像 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 報案電話錄音 W BAR至案發地點沿路路口監視器畫面 114年12月16日被告A11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 115年1月14日被告A11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明書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 (被告A11) 以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被告A11)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被告A11)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被告A11、111-113年度)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被告A11、111-113年度) 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被告A11)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公訴蒞庭簡表 矯正簡表 強制處分表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函文暨被告交通違規紀錄查詢報表 被害人日常生活照片、生前照片 以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被害人陳柔秀)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 (被害人陳柔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30日A4和定114偵40705字第1159009311號函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2月4日南院發民葉115南司偵移調163字第1150007989號函文 酒測畫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025號民事支付命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民事支付命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民事支付命令裁定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