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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愛春聲 請 人 林品宏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A02分別係本院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案件被害人王秀美、林明福之子女,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取審判中資訊等語。

二、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建新所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所稱人身侵害犯罪,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審理中,而本件聲請人2人均為上開案件被害人之子女,其依前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