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告訴人 黃聰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殺人案件(本院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本院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案件被害人黃暐翔(已死亡)之父親,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該案審判中案件資訊等語。
二、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姚千玄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審理中,屬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列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人身侵害犯罪」案件。又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之父即家屬,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7590號起訴書可參。是聲請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該案審判中案件資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