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雅茹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幼童發育致重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099號、115年度偵字第9524號),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辯護人聲請量刑前社會調查之鑑定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8涉犯妨害幼童發育致重傷案件罪嫌,依國民法官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司法院「重大矚目刑事案件之審前調查評估手冊」及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5點規定,聲請貴院就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為量刑前社會之調查及鑑定等語。
二、本院查:
㈠、司法院「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參考手冊(1.0版)」之內容,適用案件原則以適用重大刑事案件且為矚目刑事案件為原則,先行以剝奪他人生命權之犯罪,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為適用對象,其他案件則俟評估資源充裕後,更行推廣運用。至於「重大刑事案件」定義,係以「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條為根據,「矚目刑事案件」之定義,則根據司法院(九一)秘臺廳刑一字第 05748 號函,因「矚目案件」之認定與地區性有關,難以有統一標準,故各地院可依照社會輿情脈動,自行認定(參照該手冊第4頁)。
㈡、本案起訴書起訴被告涉犯之罪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刑法第286條第6項後段之凌虐未滿7歲幼童致重傷等罪,並非「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所列之重大刑事案件,本案亦非屬社會高度矚目案件;且關於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情事,透過卷內既存之資料或調取被告相關個人紀錄進行調查,應已足就刑法第57條第4、5、6款之事由為詳盡之調查,爰認無調查之必要。
三、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