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建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緩字第671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建宇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第756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宇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第756號(聲請書漏載第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1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3年8月2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6年8月20日止(下稱本案判決)。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均未依限履行,乃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且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供作審認之標準。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
度金上訴字第57號、第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履行緩刑所附負擔1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3年8月2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6年8月20日止等事實,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堪可認定。
㈡上開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
地檢署)檢察官通知應執行義務勞務,履行期間為113年8月21日起至114年8月20日止,應履行時數為100小時,受刑人迄至114年8月20日止履行5小時義務勞務等事實,有執行筆錄、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緩刑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臺南地檢署函文、執行義務勞務回覆單、義務勞務人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視導表、調閱社區處遇案卷督導單、義務勞務工作日誌、臺南市東區和平社區發展協會114年10月13日和平字第1141013號函文附於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護勞字第74號觀護卷宗可稽。
㈢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伊有跟臺南地檢觀護人說希望可
以多延長2、3個月,保護管束部分伊1個月2次跟觀護人報到,觀護人說只能幫伊上報,但要等檢察官決定,就沒有下文,伊沒有按期去作義務勞動,是因為其家中只有伊承擔經濟,從事鐵皮屋工作,為了賠給被害人新臺幣60餘萬元,向親戚朋友借錢,為了還錢,且有父親要扶養,所以沒有太多時間請假等語(本院卷第28頁)。然查,受刑人本案所犯係詐欺等罪,經上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其能獲取緩刑寬典實屬不易,如經撤銷緩刑,將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被告理應積極完成緩刑所附負擔100小時之義務勞務,若以被告於義務勞務執行機構臺南市東區和平社區發展協會報到之日113年10月14日起算,至114年8月20日履行期間屆滿日止,有約10個月時間,平均每月履行10小時,每週只需履行2至3小時,負擔並非甚鉅,縱使被告需忙於工作賺取生活所需及清償債務,也並非難以完成;且臺南地檢署觀護人於保護管束初期即提醒受刑人每月應穩定履行義務勞務時數,屆期前更已數度提醒受刑人儘速完成勞務時數,避免影響緩刑,對於受刑人提出希望請求延長履行勞務之期間,亦有向受刑人表示應積極履行更多時數,始能向檢察官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此有113年10月11日、113年11月13日、114年5月16日、114年6月13日、114年7月18日、114年7月25日、114年8月15日觀護輔導紀要附於113年度執護字第409號卷可稽,受刑人於觀護人為上開提醒後,仍僅在114年8月18日、114年8月20日各完成3小時、2小時義務勞務(詳上開觀護卷宗所附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其履行態度消極,顯然欠缺履行意願,違規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向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