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智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74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執聲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智傑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一七四二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傑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支付公庫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於民國114年11月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均未依限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及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是雖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惟倘受刑人係因經法院以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為緩刑之條件,足見當以受刑人履行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給付金額之條件,而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亦難認係真誠悔悟,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現設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3,是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犯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私行拘禁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而該判決於114年11月7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4年11月7日起至116年11月6日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㈢、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因受刑人戶籍設於臺南市,遂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保護管束及法治教育,惟經臺南地檢署於115年6月15日函知臺中地檢署無法代執行,理由係因受刑人經多次合法傳喚均未到庭。臺中地檢署於收受臺南地檢署該函文後,經查詢在監及入出境紀錄,發現受刑人雖曾有入監紀錄,惟業於115年2月12日具保出監,經臺中地檢署合法傳喚受刑人應於115年8月3日到署陳述有無意願履行緩刑所附條件,惟經通知仍無故未到場,臺中地檢署考量其前經臺南地檢署傳喚均未到場,遂委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代為送達傳票並實施查訪,惟均未獲會晤受刑人,此分別有臺中地檢署、臺南地檢署上開函文、送達證書、戶政資料、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查訪紀錄表在卷可按。據此,本院審酌受刑人經臺中地檢署以執行傳票告知緩刑條件履行期間後,於履行期間內均未向臺中地檢署陳報有何不能履行之特殊事由,足徵其無履行負擔之意願,其違反情節應屬重大。受刑人於緩刑期內,確實有違反上開判決所諭知履行緩刑負擔之事實,堪予認定。
㈣、綜上,受刑人明知其有支付公庫款項及接受法治教育之義務,竟逾期且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完成,受刑人顯然係無意履行負擔,其消極逃避國家司法之執行,無視於緩刑之寬典,難認其有真誠悔悟之心,足認其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且無從再預期受刑人能恪遵原判決之緩刑條件,因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經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