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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8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8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建輝選任辯護人 方浩鍵律師

林辰律律師李亦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建輝與代號AC000-H115068號(下稱A女)兩人係同事,於民國115年3月15日下午6時50分許,在臺南市OO區OO路工作處所,竟意圖性騷擾,乘A女使用手機時,伸手環抱A女,手部碰觸A女之胸部,並親吻A女之左臉,以此方式性騷擾A女得逞。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審理中已與告訴人A女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