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8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銀河【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5年度偵字第9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銀河為告訴人王詮憲之叔叔,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前因對邱筱涵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1日核發113年度家護聲字第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命本院109年度家護字第323號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自113年5月13日起延長2年,而前開保護令命被告:㈠不得對於告訴人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㈡不得對於告訴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之非必要聯絡行為;㈢應遠離告訴人住所即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至少100公尺。㈣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5年2月15日19時2分許,前往告訴人住所即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前,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因認被告涉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銀河業於訴訟繫屬後之115年8月3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