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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正勳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起訴書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起訴書事實欄一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被告各於起訴書一㈠、㈡、㈢,各數次利用職務機會所為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分為不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業務侵占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事實欄一㈠)、業務侵占罪(起訴書事實欄一㈡、㈢)。又被告於起訴書事實欄一㈠以一行為分別觸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鉅額之財物,嚴重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被告於本案偵審程序中雖始終坦認全部犯行,惟均未實際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無從在犯後態度上予以有利之量刑評價。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侵占手段、侵占款項之次數、頻率及持續時間、所侵占財物之金額非低、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表示請從重量刑之意見及被告之素行等情,兼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為專科畢業、擔任貨運司機,與配偶同住之智識程度、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於相近之時間內所為,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相同,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與犯罪傾向,及刑罰衡平、責罰相當原則,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而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被告就起訴書事實欄一㈠所載之新台幣17萬9600元、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金證公仔160隻及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是被告為起訴書事實欄一㈠、㈡、㈢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A03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訴事實 罪刑及沒收 1 起訴書事實欄一㈠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 起訴書事實欄一㈡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金證公仔壹佰陸拾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事實欄一㈢ A04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70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前為聯合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之員工,民國108年時為業務人員負責製作投幣計數報表及兌幣機報表,110年為倉管人員負責倉庫內商品管理、出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A04於任職期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9年1月

至110年5月間,以製作不實報表之方式,將兌幣機內周轉金共新臺幣(下同)17萬9,600元侵占入己得手。

㈡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管理倉庫之機會,於111年10月至

112年2月間,利用管理倉庫之機會,接續將存放在倉庫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金證公仔160隻(總價值12萬8,000元)侵占入己得手。

㈢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管理倉庫之機會,於111年10月至

112年8月間,接續將存放於倉庫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侵占入己得手。

㈣嗣因聯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A02發現上開金額及物品有短少而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A02委由郭俊銘律師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A04與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1、證明被告於109年1月至110年5月機擔任業務時,侵占門市周轉金179,600元;於事發後與告訴人簽立借據,對於借據金額無意見的事實,坦承業務侵占及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 2、證明被告於111年10月至112年2月間侵占告訴人公司之金證公仔的事實,坦承業務侵占犯行。 3、證明被告侵占附表二所示之物,部分擺放在被告自己之機台內,部分變賣的事實,坦承業務侵占犯行。 ㈡ 證人A02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被告侵占周轉金179,600元,被告在被公司發現時,於110年5月12日有簽立借據及本票的事實。 2、證明被告在公司擔任倉管之工作內容為管理進出貨的事實。 3、證明被告利用擔任倉管之機會,侵占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嗣遭告訴人發現,被告自陳侵占公司物品,嗣被告即離職的事實。 告訴代理人郭俊銘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 ㈢ 被告簽立之借據及110年5月12日本票3紙 證明被告侵占犯罪事實一㈠之周轉金179,600元的事實。 ㈣ 被告書立之自白書 證明被告有侵占金證公仔及倉庫內物品,將上述物品變賣及放置機台的事實。 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證明被告侵占恐龍泡泡槍3支的事實。 ㈥ 告訴人提出之錄影譯文1份 證明被告於錄影畫面中,自承挪用周轉金179,600元,及侵占公司金證公仔及倉庫內物品,再出售他人及放置其另行設置之機台內的事實。 ㈦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 證明被告將告訴人公司倉庫內物品搬離的事實。 ㈧ 告訴人提出之盤點報表、進貨單及出貨紀錄表 證明告訴人公司之物遭侵占,帳面資料與實際數量不符的事實。

二、論罪㈠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的行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又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於任職業務期間,利用相同之職務上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上開行為,且侵害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意在掩飾業務侵占之事,而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彼此間具局部重疊性而屬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㈢的行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嫌。又被告上述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揭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侵占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金額、犯罪事實一㈡㈢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現僅發還恐龍泡泡槍3支予告訴人,有贓物領據1紙在卷可證,其餘未據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尚侵占附表三所示之金證公仔及於犯罪事實一㈢尚侵占附表四所示之物品,而認此部分被告亦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我侵占的數量如我警詢所述,當時我已經有確認;告訴人那邊提出的,並非我侵占的物品,他將公司庫存短缺全部寫上去,有些商品我根本沒碰到,我沒有拿這麼多等語。經查:

㈠按無罪推定原則係指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

前,應假定其無罪。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對於被告為不利認定,必須有積極證據,如果積極證據不足,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㈡告訴代理人及告訴人於偵查中指稱:陳報的資料,是事後盤

點再核對;我們最早查到的的盤點資料是112年8月16日之金證公仔,其他東西都是抽盤的,是在發現被告侵占倉庫東西的時候,才做大型的盤點,上述資料都是發現被告行為後所為的統計,因為被告做倉管一年多,抽樣盤點的資料都是他處理的等語。可認附表三、四之物品,係聯合公司於發現被告拿取倉庫物品後,開始陸續進行以前庫存之清點,然究係何時為該次庫存起始時點,告訴人亦無法確定,若均認應歸被告一人所為,似嫌速斷。告訴人雖提出被告自承影片之譯文及於被告自倉庫取貨離開的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然該等譯文及監視器照片僅能證明被告於該等日時有至倉庫取物及有侵占公司物品的事實,然係取何物、數量為何,均無法確定。況以,附表三、四只是庫存結果之總數量呈現,究竟所短少之物品,被告係何時自倉庫取出,又每次係取出多少數量之物品,均查無相對應之證據可以佐證。綜合上述,此部分經查無積極且充分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為附表三、四所為之侵占行為,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自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此部分有何犯行,依上述意旨,應認為被告的罪嫌不足。

㈢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起訴部分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呂 舒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胡 君 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1 金證公仔 800 160 128,000元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15"迪士尼靠腰枕 2 2 11"WX2301-1水火箭高壓灑水器 8 3 14"4款航海王開心遊樂園抱枕 4 4 13"35cm小烏龜絨棉抱枕 4 5 7"迪士尼大可樂罐存錢筒 8 6 12"暴力熊拼裝積木(110PCS) BX168-80 10 7 7"YOKI/DX10/帶四線行動電源 6 8 12"兒童爵士鼓+椅子 /DX1003/DX1004 4 9 12"貓頭鷹貨櫃屋藍芽音箱BH-5112 5 10 9"SKD-107藍芽音箱(不帶麥克風) 5 11 16"迪士尼甜甜圈坐墊/靠枕 6 12 11"高品質斜垮包 6 13 6"P&G4D洗衣球_3(6入/箱) 120 14 5"四色恐龍杯套附紙杯 24 15 8"鋁膜保溫杯提袋(中) 20 16 12"FUCU富酷/多功能四合一循環扇 6 17 7"馬力歐迴力車 15 18 7"四款LED強光頭燈/賞金鐵盒 8 19 6"MINI單耳耳機 20 20 14"開拓者越野車 6 21 10"32孔恐龍泡泡槍 8 22 10"BT2301七彩藍芽音箱+無線充 2 23 9"巨無霸/C3藍芽音箱(方盒) 10 24 12"HF-S630藍芽音箱 2 25 卡娜赫拉沙發玩偶 8 26 人體感應燈條(長盒) 10 27 100ml冰霸杯 10 28 抖音音符錶 6 29 拉拉熊棉花棒 6 30 間諜家家酒置物盒 10 31 角落沙發手機機座 6 32 奧特曼超人娃娃 10 33 恐龍獵手 10 34 寶可夣後背包 4 35 長條浮雕龍創意打火機 6 36 坐姿緞帶熊 2 37 站姿米奇娃娃 5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價 小計 1 金證公仔 1026 800 820,800元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9"2022-14/Lexus凌志ES300/1:24和金車模 11 2 22"航海王Q版手提袋/收納袋 45 3 15"航海王POP戰鬥版七五海鷹眼公仔 4 4 9"潛水鴨馬桶刷 8 5 18"坐姿巴噗狗玩偶 4 6 15"邦尼熊衛生紙(紅,黃,綠) 7 7 8"2款史努比冰霸杯 4 8 7"桌面收納盒 21 9 6"6A一拖三/三合一尼龍數據線/100W/賞金鐵盒 6 10 10"鋅合金三合一/一拖三數據線/充電線 7 11 10"11306恐龍面紙收納盒 2 12 9"迪士尼樹頭造型絨毛面紙套 9 13 10"貨櫃面紙盒/收納盒 13 14 12"間諜家家酒記憶腰枕 11 15 10"雋品岩燒海苔(原12入/箱,梅&檸24入/箱)/食品 1 16 11"WX2301-1水火箭高壓灑水器 5 17 10"企鵝家族法蘭絨毯 4 18 14"4款航海王開心遊樂園抱枕 3 19 10"蠟筆小新長型抱枕 1 20 13"35cm小烏龜絨棉抱枕 1 21 黃鴨肚皮枕大盒(含盒子)/抱枕 3 22 10"DH-886E/866E-S2兩通遙控直升機" 5 23 7"L117/L118七彩藍芽音箱" 1 24 10"DY1888-40A越野攀爬遙控車" 44 25 12"暴力熊拼裝積木 (110PCS)BX168-80 2 26 10"卡迪那洋芋片/食品 7 27 12"華元甜卡力餅乾/食品 4 28 8"多力多滋迷你脆/食品 4 29 8"卡迪那寶咔咔(12入/箱)/食品 1 30 8"米乖乖椒鹽龍珠(12入/箱)/食品 1 31 9"華元波的多鹽之花(10入/箱)/食品 1 32 10"MINI OREO 綜合餅乾屋禮盒(12入/箱)/食品 6 33 10"OISHI/AKIKO捲心酥(10入/箱)/食品 2 34 8"(袋裝)可口小瓜呆濃可可捲-酸甜草莓(12入/箱)/食品 8 35 6"優旗S35+透明機甲數顯行動電源/10000 5 36 7"YOKI/DX10/帶四線行動電源 9 37 12"兒童爵士鼓+椅子/DX1003/DX1004 1 38 12"貓頭鷹貨櫃屋藍芽音箱BH-5112 8 39 9"SKD-107藍芽音箱(不帶麥克風) 2 40 7"L-33諾米達數顯耳掛式藍芽耳機(12入/小箱) 16 41 14"海棉寶寶+派大星布偶 26 42 5"三麗鷗&迪士尼輕便雨衣(5入/包) 50 43 11"多款DIY動物玩偶/布偶 1 44 23"3款漫威抱枕 1 45 8"LED24顆燈珠USB小夜燈 1 46 14"崩壞學園雷電芽衣公仔 11 47 14"崩壞學園雷電芽衣公仔 36 48 8"蠟筆小新搞怪放屁吹泡泡機 26 49 14"恐龍全自動泡泡槍/8001AB 4 50 8"多色馬力歐公仔 13 51 7"握叉泳褲鯊魚公仔布偶 22 52 10"D-12MINI遙控微卡飄移車(H廠) 33 53 6"P&G4D洗衣球_3(6入/箱) 234 54 7"美好MH-888串聯款娃娃機藍芽音箱 25 55 7"I機達人 PG-02透明鍍金6A三合一/一拖三數據線/黑&金/鐵盒 17 56 8"I機達人WT-307天馬2快充行動電源 20 57 8"I機達人WT-308天馬3快充行動電源 9 58 7"WP-998摩比亞行動電源/10000/雙快充PD20W+OC3.0/22.5W 9 59 11"RB-M67 Remax 引擎手提戶外音箱 4 60 10"美好MH-1088多功能抽紙盒家居音箱 6 61 7"美好MH-889串聯款兌幣機藍芽音箱 15 62 7"I機達人/WT-008自帶線透明行動電源 33 63 6"美好MH-K04自帶線透明行動電源 18 64 7"WT-588閃電系列可透視藍芽耳機 9 65 9"I機達人WT-168安全帽/小頭盔手機支架(大圓盒 23 66 WT-007I機達人透明22.5w雙向快充行動電源 6 67 MH-K2美好快充帶雙線TYPE-C大圓鐵盒/行動電源20000mAh 11 68 WK-NO.8-6A3合1充電線/快充套裝 15 69 6"美好MH-M5招財虎藍芽音箱 14 70 10"890ML戶外車載汽車杯/冰霸杯/保溫杯/304不鏽鋼 15 71 16"ZQS-4209藍芽圓筒音箱 57 72 5"四色恐龍杯套附紙杯 4 73 5"四色恐龍杯套附紙杯(12入/包) 72 74 6"2款日香麵條餅/食品 80 75 8"Robert Timms濾袋咖啡(一盒四入)/食品 8 76 5"曲奇餅乾六角盒/食品 76 77 12"三麗鷗翠菓子禮盒/食品 15 78 6"樂事奇多章魚燒(一箱12入)/食品 61 79 7"POCKY格力巧克力棒/草莓棒(一盒10入)/食品 150 80 8"北海道戀人餅乾/食品 28 81 10"仙貝酥,小小酥,米豆/食品 20 82 10"ㄋㄟㄋㄟ補給站/食品 34 83 9"掬水軒奇福餅乾/食品 36 84 7"2入盒裝樂事波卡洋芋片/食品 48 85 4"波蜜蔬果,哈密瓜牛乳(24入/箱)/食品 72 86 9"卡滋蠟筆小新爆米花桶(12入/箱)/食品 5 87 23"尚野家大片鱈魚,鮭魚燒(20入/箱)/食品 44 88 9"喬莉羊跳跳棉花糖/食品 12 89 8"玉米脆餅六角盒/食品 23 90 8"真魷味六角盒/食品 8 91 7"重量桶/維力炸醬麵桶(12入/箱)/食品 29 92 11"多力多滋派對分享包(12入/箱)/食品 102 93 6"滿漢大餐泡麵(12入/箱)/食品 18 94 6"阿Q桶麵(12入/箱)/食品 72 95 12"鴻津玉米濃湯棒(10入/箱)/食品 13 96 8"乖乖奇米星(12入/箱)/食品 16 97 7"帕波爺爺爆米花(12入/箱)/食品 12 98 7"大乾麵(12入/箱)/食品 24 99 10"喜樂口/香脆烤海苔捲/食品 12 100 8"鋁膜保溫杯提袋(中) 2 101 10"MR.Queen/LS-D134/炫酷機械手/吸盤式車載手機支架 12 102 7"I機達人SD-118/15W車用智能感應無線充電手機支架 14 103 12"I機達人(大/兩入裝)WT-070夜電系列炫彩節奏燈藍芽音箱(串聯款) 6 104 13"多色551中型騎士帽-5/6安全帽 30 105 15"樂事金光閃閃組合箱(6入/箱)/食品 2 106 12"飛鏢造型掛鐘 1 107 12"FUCU富酷/多功能四合一循環扇 1 108 (H廠)10"1000ML吊帶真空316保溫瓶 10 109 11"航海王PT索隆公仔 7 110 10"2000ml漸變色/漸層運動瓶/水壺 4 111 "P&G洗衣精_2(9入/箱) 2 112 14"皮卡丘創意零食袋抱枕 5 113 10"翻轉復仇者章魚布偶/30CM 8 114 24"仿真海洋生物大章魚/魷魚絨毛布偶 20 115 16"二色綁頭巾大章魚布偶 1 116 7-11正版 LINE造型保溫杯 3 117 8"發聲LED問號燈 2 118 12"巨無霸/精準電子秤/迷你體重秤 10 119 7"笑臉USB隨身小夜燈 6 120 7"史努比大可樂罐存錢筒 5 121 7"間諜家家酒大可樂罐存錢筒 7 122 5"多款馬力歐零錢包 6 123 7"馬力歐迴力車 5 124 11"馬力歐扭蛋機 8 125 10"19-02馬力歐遙控卡丁車 11 126 10"9953太空火箭積木/106PCS 9 127 13"磊寶積速騎行摩托車拼裝積木8113 10 128 12"磊寶積速單車積木 11 129 8"MSL-400頸掛式藍芽耳機 6 130 6"400ML玩具總動員運動水壺/水杯 14 131 正版POLI波利DIY拆裝車系列/玩具車 4 132 (U廠)12"(NO.3104C)POLI波利越野攀爬遙控車 3 133 (H廠)12"(NO.3104C)POLI波利越野攀爬遙控車 5 134 10"POLI販賣機3715 57 135 8"利博威S58機甲透明行動電源 21 136 25"維尼紳士造型大頭抱枕 10 137 13"小熊維尼3D膨脹防滑地墊 4 138 18"3款巴噗狗大冒險三角抱枕/靠墊 8 139 7"三和同創SH-5242鋁合金磁吸手機支架/鐵盒 2 140 5"多款POLI波利變形公仔 20 141 10"男款鋼帶紳士夜光水鬼手錶 2 142 12"藍/LD083五通道遙控微卡飄移車(充電版)/1:16 6 143 20"迪士尼半圓抱抌 1 144 11"角落小夥伴1.2M/4尺延長線/KTC-98333 3 145 5"滋露珍珠可可米果罐(30入/箱)/食品 60 146 8"小黃鴨不銹鋼飯盒/便當盒/ML-6265 13 147 10"小黃鴨瘋狂球弓粘球發射器 9 148 小黃鴨感應垃圾桶15L 1 149 10"福神L型記憶枕 19 150 12"2款史迪奇漢堡/薯條抱枕 16 151 6"航海王Q版超人喬巴系列 24 152 13"ZQS4259雙4寸手提藍芽音箱 8 153 BBQ BOX燒烤鐵盒子/鐵盒/不鏽鋼 7 154 8"NICE透明運動水壺1000ml 2 155 7"善拓者S5朋克萌寵自帶線行動電源/10000 17 156 7"S3善拓者行動電源/10000 4 157 10"1000ML漸變/漸層運動水壺(彈跳蓋) 193 158 9"MC871/K歌麥克風音箱 21 159 8"無痕雙層洗車毛巾 1 160 7"四款LED強光頭燈/賞金鐵盒 4 161 6"MINI單耳耳機 13 162 迪士尼-兜風系列快閃店娃娃 4 163 11"彩色大頭烏龜布偶 6 164 10"坐姿老虎狗布偶 4 165 12"2色母子袋鼠布偶 5 166 11"賓利仿真合金車模/VB24033/1:24(雪佛蘭) 1 167 14"開拓者越野車 2 168 12"汽車造型工具組 6 169 11"0000-000A/1:24五菱藤原豆腐版合金車模 18 170 10"暴力熊車載香片 3 171 10"32孔恐龍泡泡槍 3 172 10" 黑呆便服英靈阿爾托 莉雅公仔/賽巴 21 173 10"BT2301七彩藍芽音箱+無線充 1 174 9"巨無霸/C3藍芽音箱(方盒) 17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