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0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柏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3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柏献於民國115年5月26日12時50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4段396統一超商鎮園門市前,因停車問題與陳岑博(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發生口角爭執,依楊柏献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可預見抓取他人胸口半拉鏈式開襟上衣之衣領推擠,極有可能因拉鏈摩擦穿著者之皮膚而致他人受傷,竟基於陳岑博受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傷害不確定故意,徒手拉扯陳岑博胸半拉鏈開襟上衣之衣領並朝陳岑博胸口推擠,致陳岑博受有胸壁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茜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