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榕紜選任辯護人 蔡杰廷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張榕紜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起訴書,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受告訴人之託,為告訴人販售告訴人所有之3C產

品,詎被告竟將告訴人之3C產品據為己有,迄今僅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予告訴人,即拒不給付貨款亦未返還附件附表一所示3C產品,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情節(附件附表一所示3C產品之成品價共計約54221元)、犯罪動機、智識、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㈢附件附表一所示3C產品之成品價共計約54221元(依有利被告

之計算認定),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或發還,被告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00號被 告 張榕紜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榕紜前因僱用黃靖琇為保姆而相識。張榕紜於民國112年3月間,與黃靖琇達成協議,由其協助幫忙販售黃靖琇所有之3C產品。張榕紜於112年3月30日,到黃靖琇位於臺南市安南區住處,拿走附表一所示之3C產品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犯意,僅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予黃靖琇,即拒不給付貨款亦未返還附表一所示3C產品。

二、案經黃靖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榕紜於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 ㈠被告有向告訴人拿取3C商品用以販售之事實。 ㈡被告僅轉帳6,000元予告訴人,且未將未售出之商品返還告訴人之事實。 2 告訴人黃靖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佐證被告本件犯行。 3 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1份 佐證被告本件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侵占附表一之數量差額及附表二之商品部分:經查,告訴人到庭證稱:被告第一次來拿貨時,沒有簽收任何資料,第二次來拿貨時才有對話紀錄等語,被告就此部分雖無法交代清楚,然亦無積極證據可補強告訴人之指訴內容,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侵占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另報告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之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云云,惟被告僅業餘代告訴人出售商品,並非從事該等業務之人,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產品名稱 數量 成本價 市售價 產品圖片 備註 告訴人主張數量 1 MAXIA急速充電組(充電頭及數據線) 5 890元 1,090元 對應警卷第21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6 2 hoda數據線1M 10 120元 200元 對應警卷第24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0。 21 3 hoda數據線2M 3 170元 250元 對應警卷第26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3。 2 4 hoda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1 320元 490元 對應警卷第25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5 5 OWEIDA數據線 1 350元 490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6 6 hoda數據線1.8M(適用蘋果手機) 8 470元 590元 對應警卷第24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8。 3 7 hoda數據線1M(適用蘋果手機) 1 580元 655元 對應警卷第25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5 8 hoda快速數據線 4 180元 350元 對應警卷第25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15 9 HANG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4 140元 299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11 10 HANG數據線 5 140元 299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11 11 oppo原廠數據線 6 420元 500元 對應警卷第23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6。 6 12 hoda數據線 5 176元 299元 對應警卷第25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16 13 HANG數據線 5 150元 299元 對應警卷第24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8 14 hoda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1 380元 480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7 15 MYCELL無線充電器 2 698元 1,599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2。 28 16 1MORE真無線藍芽耳機 5 1,890元 3,290元 對應警卷第20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8 17 aiwa真無線藍芽耳機 9 694元 990元 對應警卷第20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共為9。 24 18 aiwa真無線藍芽耳機 696元 990元 20 19 aiwa真無線藍芽耳機 4 1,092元 1,380元 對應警卷第21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8 20 HANG耳掛式藍芽耳機 2 899元 1,759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2。 10 21 HANG耳掛式藍芽耳機(型號:WD1) 1 199元 519元 對應警卷第22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7 22 HANG充電頭 1 295元 450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7 23 ASPOR充電頭 6 180元 399元 對應警卷第23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6。 6 24 SAMSUNG原廠行動電源(黑灰) 2 489元 1,199元 對應警卷第22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共為2。 2 25 SAMSUNG原廠行動電源 (銀) 489元 1,199元 3 26 UNIQ行動電源 (粉紅*3) (藍色*1) 4 390元 990元 對應警卷第20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4 27 HANG行動電源 5 220元 450元 對應警卷第21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10 28 HANG行動電源 (型號:X23) (黑色*4) (白色*4) 4 236元 479元 對應警卷第21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8 29 POLYBATT行動電源 5 349元 650元 對應警卷第20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12 30 POLYBATT雙孔磁吸式無線行動電源 6 897元 1,590元 對應警卷第23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6。 17附表二:編號 產品名稱 數量 成本價 市售價 產品圖片 1 Baseus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13 240元 299元 2 MYstyle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4 180元 250元 3 hoda數據線1M(適用蘋果手機) 8 380元 490元 4 HANG快速數據線 15 120元 180元 5 BSTor貝仕達數據線 6 142元 299元 6 MYstyle數據線 4 141元 299元 7 htc原廠數據線 3 156元 299元 8 VONK數據線 4 151元 299元 9 HANG數據線 9 156元 299元 10 HANG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3 169元 299元 11 aiwa真無線藍芽耳機 13 697元 990元 12 Infinity可攜式藍芽喇叭 26 715元 980元 13 1MORE真無線藍芽耳機 9 1,074元 1,690元 14 QLA無線藍芽耳機 3 897元 1,490元 15 飛利浦第二代藍芽耳機(型號:SHB5100BK) 17 498元 899元 16 ELECOM運動型藍芽耳機 3 149元 249元 17 V.FRIENDS頸掛式藍芽耳機 4 591元 1,200元 18 hoco.無線藍芽耳機 1 418元 950元 19 1MORE藍芽耳機 2 612元 1,100元 20 HANG行動電源 (型號:X23) (淺藍色*5) 5 236元 479元 21 BSTor貝仕達行動電源 (型號:T00-00000) 5 489元 1,099元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5-28